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駱煒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債務人駱煒仁之法定代理人(債務人駱煒仁係未成年人)
二、債務人駱煒仁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