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傳新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被告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詔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萬5250元(51萬7500美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3=1671萬525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913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5萬8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本件有否合意管轄法院約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