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08號案卷,惟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未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而卷內民事委任書則無委任案號及委任事件之記載,且民事委任書之日期記載亦有缺漏,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閱卷事件,已曾因民事委任書記載有上開缺漏,而經本院數次裁定命補正及逕予駁回聲請,有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9號、112年度家聲字第4號、112年度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本次聲請閱卷仍未符合聲請之法定程式,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