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402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葉敏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ONICFURNITURECO.,LTD.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TONICFURNITURECO.,LTD.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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