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 張金堅 代理人 張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安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0│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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