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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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聲請人 鍾克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信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為〝民國103年1月15日〞是否有誤?(因提示
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利息。)㈢確認 詹琇鈞 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