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鑫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舜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舜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舜國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5,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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