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合併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莊偉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見刑事合併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係聲請人即受刑人莊偉榮自行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諸上述說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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