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3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嘉新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王嘉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北交簡字第12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
1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駕駛執照被吊扣期間不得駕駛車輛,仍於103年9月11日12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貨車,沿新北市○○區縣○○道○段往三民路方向行駛,行經縣○○道0段
000號前之迴轉道,本應注意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不慎追撞同向前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 何春梅 之 周玉專 ,致何春梅受有腰部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王嘉新為避免究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胞兄 王源益 之姓名、年籍資料,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件上偽造「王源益」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王源益及警察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調閱相片影像及指紋資料查詢結果比對不符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王嘉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周玉專、何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告王嘉新冒簽「王源益」署押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海山分隊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等文件;
(四)被告王嘉新之指紋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參,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查被告為掩飾身分規避刑責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所為之簽名,因該等文件係偵查承辦人員依法製作後,並命受詢問人或受處分人即被告簽名確認,並無製作何種文書或為何種意思表示之意,而僅屬署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係基於同一逃避查緝及刑責之目的,由被告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在同一刑事訴訟案件中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求掩飾身分規避刑責,偽造他人簽名,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除影響偵查機關對於犯罪追訴之正確性外,亦將使王源益無故蒙受損害之虞,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本件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4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偽造「王源益」之簽名│││大隊海山分隊A2類道路│1枚│││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偽造「王源益」之簽名││││1枚│├──┼──────────┼──────────┤│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偽造「王源益」之簽名│││警察大隊海山分隊道路│1枚│││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4│道路交通故當事人酒精│偽造「王源益」之簽名│││測定紀錄表│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