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32號
原   告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被   告  林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
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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