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債務人 鄭文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壹拾柒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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