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林益君 被告田豐村
田盟得田財即 田達財 田幸發 田熙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24,27
5元(計算式:1623×7700×1/4=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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