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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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聲請人 洪靖涵 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51×1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9年7月至111年6月)內為下列行為:
⒈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⒉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⒊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⒈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前開資料應為最近資料。如債權人有變更,請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⒉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⒊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
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其他子女等扶養義務人。
六、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陳報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至111年11月21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
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至111年11月21日)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八、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並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九、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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