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85號聲請人 游勇夫 即東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就任為東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8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2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