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廖麗綢 相對人 唐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關於停止執行之聲請,須以聲請人有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始得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唐秀金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字第5294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並定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惟上開民事判決所為確定證明書主文及內容均有錯誤,聲請人已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更正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爰請求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核發更正後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止,准予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唐秀金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字第5294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並定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執字第5294號強制執行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應堪認定。而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294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7年1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並不得上訴而告確定,而消滅其訴訟繫屬;另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兩造間有無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或其他案件繫屬,均查無兩造間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之訴訟案件繫屬資料,有上開民事判決網路查詢列印版本及本院民事記錄科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既欠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之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其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顯與法定停止強制執行要件不符,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