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丙○○甲○○丁○○乙○○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