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1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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