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王美瑛 被告 陳日 結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附帶民事訴訟之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乃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二、查,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為被告 陳日結 對原告王美瑛公然侮辱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37號判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至於原告 簡大勝 部分,將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首揭說明,原告王美瑛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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