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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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3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容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6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容器1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63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扣案之電容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3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均係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扣案之封印鎖1只,雖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記載為被告所有/持有/保管,然應屬台電公司所有之物品,檢察官亦無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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