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郭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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