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祥生 (原名 劉翔生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