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胡祐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雅馨
李昂鴻
一、債務人李雅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雅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昂鴻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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