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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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65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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