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 謝滿妹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明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91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件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721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