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48號聲請人 楊子敬 (即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長)代理人 陳怡萍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相對人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楊子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由教育部於民國85年7月25日以台社㈣字第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5年8月3日設立登記(登記簿第76冊第13頁第1938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於102年7月23日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章程之變更,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教育部102年8月23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