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專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號聲請人 曾奕凱 相對人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112年8、9月份積欠之工資共計新臺幣3萬2,379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業於112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6號受理在案(該案業於113年3月27日調解成立)。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屬實。嗣聲請人再於113年1月16日提起本件聲請案,係屬重複聲請,其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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