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9號原告 黃子芹 以上原告與被告AlfonsoSunico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正確之被告姓名,如以自然人為被告,並應補正其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之起訴狀,應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AlfonsoSunico為被告,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協助查詢網路名稱Alfo
nsoSunico為何人?業經函覆無相關資料庫可供查詢,有該局113年2月23日新北警刑二字第1134439585號函在卷可稽。
又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亦無從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及檢附之網頁資料,查得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資料,無從特定被告究為何人,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故依前開法律規定,原告應具狀補正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