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9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5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呂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訂立之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項、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1頁、第29頁),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現金卡: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9日與原告簽立YouBe予備金信用
貸款約定書,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1年,貸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倘未按期清償,並應給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依銀行法規定,則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償還其債務,尚欠本金286,681元及利息未清償,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㈡通信貸款:被告於92年5月23日向原告申辦通信貸款,核發額
度為25萬元,貸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6.9%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2日繳款。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償還其債務,尚欠142,25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㈢信用貸款:被告於93年12月31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核發
額度為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貸款利率第1個月至第6個月按週年利率6.5%計算、第7個月至第84個月按週年利率11.5%計算(原告此部分均按週年利率6.5%為請求)。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償還其債務,尚積欠本金102,182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㈣爰依上開現金卡、通信貸款及信用貸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
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通信貸款帳務查詢明細、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1至33頁、第47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