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八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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