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林佾澄林春生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唐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