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訴人 蔡銘浩 被上訴人 吳威德 訴訟代理人 陳奕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林欣苑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江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