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兼法定代理A02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玉蘭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436元,及其中新臺幣64,631元,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玉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