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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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929號聲請人 邱雪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嬌陳奕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請明正確請求原因事實(台端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陳俊男 等四人共同簽發上開本票四紙」,與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不符)。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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