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原告 何西泉
何江美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9萬0,699元(2,550,015元+15,511元+1,462,662元+2,162,511元=6,19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111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