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 謝昌宏 被上訴人 謝岳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岳志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4,5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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