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 林麗美 相對人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
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江志成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6月13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案外人江志成於102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約定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林園│頂厝││819-1│旱│││600.00│1000分之278│││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