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田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03萬,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8日起至103年12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4.81%),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221501元。
㈡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擔保借款約據1份為證。
㈢然債務人應於每月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11月2
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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