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之犯行,犯罪態樣相同、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2罪,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刑期之總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秋雯附表:受刑人胡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14│106年9月5日14│107年1月18日│││時16分為警採尿時│時16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臺灣苗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2181號│署107年度毒偵字││號││第112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號│107年度訴字第40││實│││3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7日│107年10月1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號│107年度訴字第40││││(協商判決)│3號││判├────┼─────────────────┼────────┤││判決確定│107年5月17日│107年11月1日││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99號│署107年度執字第││││45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