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23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8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