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利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利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洪利福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1月、10月、10月、9月、9月、1年、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11月、1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中。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3罪、9月2罪,後該案部分罪刑經於判決確定後認定有累犯情形,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28號裁定更定其刑,並由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752號裁定就上開5罪定應執行刑3年6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③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651號駁回上訴確定;④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⑦上開②至⑥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與前揭①所示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0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09年1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8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