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108年度聲字第1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29號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駁回聲請,有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及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可稽。而上開刑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所為上開裁定係在不得抗告之列,並已於該裁定載明「不得抗告」,是受刑人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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