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