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黃瑞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伍拾貳元玖角,折合新台幣柒仟零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