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金姐 代理人 李典穎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金姐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