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啓輝
鄭淑惠
一、債務人程啓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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