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忠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育有限公司、 陳進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陳進利是否為債務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陳進利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陳進利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陳進利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陳進利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而非發票日)。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