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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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28號聲請人 劉晋安 臺南市○○區○○路○○○巷○○號相對人 呂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劉「晉」安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晋」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