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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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郭秀銘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經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爰檢具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函文、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之上揭捐助章程之修正內容,堪認係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又上開修正捐助章程經檢送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該局以108年5月9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056098號函覆,除說明二(有關年度局算報告核復事項,請補附「接受及支付捐贈名單」後再函本局備查)外,餘收悉;就捐助章程變更部分,並未提出其他意見,有該函文在卷可佐,本件無再就此聲請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宏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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