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2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務人 楊智安 債務人 楊鄭洲
一、㈠債務人楊智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智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鄭洲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楊智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計收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計收三期即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