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調字第100號聲請人 蘇文聰 聲請人 魏賢進 聲請人 林彥求 聲請人 吳翠娥 上列四人之共同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四人之共同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四人之共同複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繼中 即 梁春滿 、 梁春富 、 馮朝宗 、 王文炳 間拆屋還地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聲請本件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8月19日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